在上海申请居转户,社保缴纳主体有明确要求:必须由注册地在上海市的用人单位缴纳,且该单位需具备申报资质。若社保由外地分公司、子公司或无上海注册主体的机构代缴,即使实际工作内容与上海相关,也可能因缴纳主体不符而影响落户申请。
李先生今年7月前来咨询时,已在上海工作10年,2013年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持证期间社保和个税均按当年社平工资1倍缴纳,自2017年10月起提升至2倍。家庭情况合规,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记录。表面看年限和基数似乎达标,但一个关键变动带来风险:公司计划9月将其调往深圳总公司办公。
根据现行政策,申请居转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岗位匹配;
五、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一旦赴深圳工作,若社保和个税不再由上海注册单位缴纳,即使劳动关系保留,也可能导致“社保缴纳地”与“纳税地”不一致,不符合“在上海市依法缴纳”的核心要求。尤其在最后关键阶段,社保连续性和主体一致性尤为重要。
针对这一情况,建议在调动前与总公司协商:能否暂不转移社保和个税缴纳地,或通过合规方式维持上海缴纳记录。如确需变更用工主体,应在新单位连续缴纳满3个月后再提交申请,以避免因材料不连续被退回。使用2倍社保基数申请时,历年个税申报金额应不低于对应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确保两者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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