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居住证持有人申请本市常住户口,需由单位人事专员提交材料,个人递交不予受理。申报时应准备以下内容:
一、单位人事介绍信及人事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
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1、表格须通过官方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不接受手写;
2、第2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本人用黑色水笔签字;
3、第4页粘贴一张与网上上传一致的一寸照片;
4、填写数字时请切换至英文输入法;
5、“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时间”指累计缴纳月数,可登录劳动保障网查询后如实填写;“小城镇保险”和“综合保险”栏按实际缴费情况填写或留空;
6、若以职称申报,须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栏准确填写证书信息;
7、房地产权证编号需完整填写,如“沪房地松字2010第XXXX号”;
8、户口迁出地地址须与户口簿一致,迁出派出所按“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格式填写;迁入地址依据房产证信息填写,对应派出所同样规范表述;
9、申请人简历须从最后一个全日制学历阶段起填,后续教育经历也需列明;工作经历必须与居住证登记信息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10、“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奖励情况”仅限持有省级或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个人奖励证书者填写;
11、无职称但以“最近连续3年社保基数达上年度社平工资2倍”条件申报的,需填写这3年的实际缴费基数;其余人员相关栏目可不填;
12、“配偶是否随迁”仅适用于三类情形:获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资格,且配偶在沪有稳定工作、缴满社保、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其他情况一律填“否”;
13、“子女是否随迁”:子女年满16周岁且已高中毕业,或已在沪落户的,不得随迁;子女户口迁出地址及派出所信息须按其户口簿如实填写;
14、最后由单位负责人手写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当前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分公司申报的,还需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书;
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详细住址页与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者需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非农”户籍证明;若户口簿显示“家庭户”,须附户籍改革前类型证明;农业户口须先完成“农转非”手续;
六、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的证明(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由区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
八、以职称或职业资格申报的,需提供:
九、当前有效期内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由户籍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及上海现居住地街道共同出具;
十一、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户籍地及上海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分别开具,上海证明须注明具体住址;
十二、婚育状况证明:
(1)未婚者: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2)已婚者:结婚证;
(3)离异者: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十三、落户地址证明(满足其一即可):
(1)本人或配偶名下房产证,或配偶承租的公房凭证,另附配偶同意落户书面声明;
(2)单位提供的住房(含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产权证或公房凭证,附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及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
(3)落户直系亲属家中,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亲属房产证(或公房凭证)、亲属户口簿,以及房产所有人同意落户声明;
(4)无房、无挂靠单位、无亲属可投靠的,可向社区申请公共户,由社区派出所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十四、子女随迁材料:
(1)独生子女随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二胎随迁:两个子女的出生证明、二胎准生证、再生育审批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年满16周岁仍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需额外提供在读证明及带条形码的学籍证明;已毕业或非全日制在读的,不得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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