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申请本市常住户口,需由单位人事专员提交申报材料,个人递交不予受理。所需材料包括单位人事介绍信、人事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取复印件,原件当场退回)。
申请表须通过官方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不接受手写版本。打印后的表格第二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本人用黑色水笔亲笔签名;第四页需粘贴一张一寸照片,且必须与网上上传的照片为同一版本。填写过程中涉及数字的内容,请在英文输入法状态下录入。
关于社保缴纳情况,“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累计时间”指累计缴纳月数,可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网查询后如实填写;“小城镇保险缴费累计时间”同样依据系统记录填写;“综合保险缴费累计时间”可不填。若以职称作为申报依据,须在对应栏目中准确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房产信息栏中的房地产权证编号,应完整填写房产证上的全部字符,例如“沪房地松字2010第XXXX号”。户口迁出地地址须严格按户口簿所载户籍地址填写,迁出派出所按“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格式填写;户口迁入地地址依据房产证地址填写,迁入派出所同样按属地公安格式规范填写。
申请人简历须从最后一个全日制学历阶段开始填写,后续教育经历也需如实补充。特别注意:居转户申报的工作经历必须与居住证登记的工作经历完全一致,否则将不予受理。同时,申报期间的社保缴纳记录须与居住证登记信息保持同步,且社保缴纳单位、个税申报单位必须为同一主体。
对于通过职业资格申报的人员,在来沪前于外省市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予以认可,但来沪后须经上海市相关部门复评确认。申报时还需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如该证书需注册,则必须确保已注册至当前申报单位。
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需分别出具无治安处罚及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街道或乡镇政府需依据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材料,开具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2009年《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力〔2009〕22号)出台前,因居住证续办审核周期过长导致的3个月内社保补缴可予认可,超过3个月则不承认;该文件出台后,所有社保补缴均不再计入有效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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