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转入苏州落户人才引进落户苏州政策
新的户籍准入办法明确了今后苏州市的落户方式:
即政策规定入户和流动人口积分入户两种方式;
新的准入办法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公安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户籍准入标准;
新的准入办法吸收了2007年现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省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内容,新增了民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以及侨务部门审核办理的准入类型。
昨天,记者采访了苏州警方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对新出台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关解读:
1.为什么要出台《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答: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留学生落户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制作,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留学生落户上海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二是现行《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需要进行调整完善。
目前,我们适用的是2007年颁布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颁布实施9年以来,、省等上级机关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户口迁移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需要重新修订并出台新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以便将这些上级规定和要求落实到办法中去。
三是和《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相配套的要求。
今年1月15日,我市正式实施《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为使《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和我市户籍准入政策有效衔接,需要对现行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出台新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2.《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较主要的特点是什么?
答:本次出台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对今后我市的落户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即政策规定入户和流动人口积分入户两种方式。
3.此次颁布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明确了今后我市的落户方式是政策规定入户和流动人口积分入户两种方式,那么通过购房等方式今后是否还能在苏州市申请落户?特别是已买房的群众?
答:此次颁布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中明确了苏州市购房类和经商办企业类的人员准入今后将纳入积分管理入户。
对上述两类人员的申请,特别是已购房的群众,办法第十一条作了明确的、具体的过渡规定。
4.为什么;新准入办法;过渡规定中将购房、经商类申请落户人员取得房产权证的截止时间设定为12月31日?
答:;新准入办法;将取得房产权证的截止时间设定为12月31日,主要是考虑到在《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已购房的此类申请落户人员的合理诉求,同时考虑到购房取得产权登记的手续较为繁琐且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保障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兼顾新办法和原办法的合理过渡,市政府经审慎研究,将取得房产权证的截止时间设定在12月31日。
5.为什么将购房、经商类人员入户的申请截止时间设定在12月31日?
答:按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合理设置了购房、经商类户籍准入的过渡期后,此两类人员的入户申请将纳入我市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同时,《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购房、经商类人员申请准入必须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那么按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截止日期是12月31日,对应的申请截止日期是12月31日。留学生落户上海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逾期未申请的将通过积分入户途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