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合同及缴纳社保有哪些关键点?
答:用人单位需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上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进人才的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引进人才的年龄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但特别优秀或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

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何认定?
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按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认定依据是相关职称评审规定或职业资格目录。
问: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包括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政府或国家人社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待遇的表彰,且须有个人证书。表彰项目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表彰5年内申请引进。
问: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如何认定?
答: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及人才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列入人才培养计划5年内申请引进。
问:国家及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如何认定?
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认定。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科技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立项和申报材料认定。在项目执行期限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相关人员。
问:“重点机构”包括哪些类型?
答:重点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贸易型总部及其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中心,以及本市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区域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问:高新技术企业及成果转化项目如何认定?
答: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委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贸易型总部由市商务委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需在认定有效期内正常运营,用人单位方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
问:不同引进条件的工作经历要求有何差异?
答: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5项的人才需有1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符合第6、7项的人才应为单位紧缺急需的核心业务骨干,且具有2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