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上海再次放宽户籍门槛 落户可直接挂靠人才中心 不必等买房
符合哪些条件配偶可随迁
■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
■ 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对于申请“居转户”的人员来说,不满16周岁的子女可随迁户口,但配偶不能随迁的遗憾将得以“有条件的”弥补,这个条件是首先你是高级职称人员,其次,你的配偶在沪有稳定工作。
昨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对居转户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制定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对“居转户”作了进一步放宽规定,明确了居转户的配偶落户政策,高级职称人员配偶在沪有稳定工作就可以申请随迁落户。
《处理意见》还放宽了居转户人员落户地的规定,“居转户人员”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放宽限制一:落户地
如果没办法挂集体户口,可直接落户人才服务中心
2009年6月17日,上海推出了居转户政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出台,1年多来已经有10多批人才陆续进入公示。市人保局表示,此次出台的《处理意见》是出于发挥“居转户”政策的作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上海发展的考虑,对政策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记者注意到,《处理意见》对“居转户”的一些限制条件进行了明确或放宽。
此前,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居转户”的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包括: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单位不能挂靠集体户口,“居转户”人员必须拥有房产或是投靠拥有房产的亲属才能落户。
市人保局表示,新出台的 《处理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居转户人员落户地的规定,提出: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放宽限制二:配偶随迁
高级职称人员配偶有稳定工作可同时申办落户
根据2009年出台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规定,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事实上,由于规定的条件并不明确,“居转户”人员一般只能凭现有引进人才眷属两地分居政策落实户口,即按先来后到的“排队”办法解决配偶户口问题。
《处理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居转户的配偶落户政策,提出: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放宽限制三:职业资格
持证会计师、律师,钳工、电焊工都可申请“居转户”
《处理意见》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进行了不少补充性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居转户政策中涉及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范围,公布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目录》,早报记者看到,目录共包括48个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42个专业技师职业工种,铁路信号工、钳工,电焊工等都在目录上。
同时,《处理意见》还对一些专业人士也作出了规定,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
放宽限制四:激励条件
乡村教师医生满5年可申办,教育单位卫生单位名单列出
此前公布的上海“居住证转户籍”政策的核心条件包括“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等5个“申办条件”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等4个“激励条件”,激励条件可跳开部分申办条件准予优先申办。
昨天出台的《处理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在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中的教学岗位、医疗卫生单位中的医护岗位、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的农业技术推广岗位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并公布了《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名单》、《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名单》。
还有哪些途径可获上海户口
●11类人士入沪籍可走快车道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0年8月制定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据该办法,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等11类引进人才可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海归符合三条件可申办户籍
市人保局网站2011年1月4日公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同时具备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须六个月(含)以上;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等3项条件,留学回国人员可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非沪籍毕业生打分落户
2004年起,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将要被打分,申请者的各项要素累计分值只有高于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公布的“标准分”,才可以办理上海市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