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有效期内,如需办理信息变更或补办相关手续,必须由用人单位的人事专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存)前往指定受理点申报。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代办。
一、单位变更

当持证人更换工作单位时,新用人单位须已完成网上注册并通过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由新单位前往其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2、所需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且合同剩余有效期不少于2个月;
(3)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前一家单位出具的退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信息变更审核通过后,可当场领取新的《积分通知书》。
二、增加同住人信息
如需为持证人增加配偶等同住人信息,应由用人单位至原积分受理点办理(若原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则改至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除持证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增加同住配偶时,须补充:
1、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配偶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口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集体户口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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