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一套二手房,在购房协议中写明2万元户口押金,卖方迁出户口后支付。现在卖方听说上海的福利好,不愿将户口迁往安徽。新的户口政策是一房可以有多个户口本。下午在派出所,办理户口的民警居然说我们很同情你,你们为什么不事先约定好,我们也帮不了你,现在派出所已经不能强行迁户,法院也不受理户口纠纷。我靠,,什么社会啊?合同里面已经约定的很清楚了,,还要怎么约定啊?
结果又签了一个户口迁出协议,要求2007年12月31日前把户口迁出,否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对方起钱也不要了,,户口就是不迁,将来我再买卖这套房子的时候不就受到影响了吗。。真不知道中国的左边法律右边是怎么保护个人权益的。。
请问到底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迁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