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就业创业证》与每位劳动者息息相关,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待遇等的有效凭证。
就业创业证实行实名制管理,每个证件都与持证人身份证相对应,每位劳动者只能拥有唯一的就业创业证编号,并且证件必须由劳动者本人保管,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一、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现场办理)
(一)申请对象: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二)适用条件: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录用备案手续。
(三)申请资料:
1.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或批准成立文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原件核对后退回,收1份复印件);
2.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已经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需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收1份复印件);
3.用人单位名称变更或单位注销时需提供工商部门有关证明(企业)或批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件核对后退回,收1份复印件);
4.被录用人员的《佛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连同电子版),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收原件)。
二、单位终止就业登记(现场办理)
(一)申请对象: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二)适用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到各级公共就业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三)申请资料: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佛山市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备案花名册》连同电子版),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收原件)。
(四)补充说明:因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法人无法联系等原因不能办理终止单位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凭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收原件,判决书或仲裁书收1份复印件)。
三、个人办理就业登记(现场办理)
(一)申请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适用条件: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三)申请资料:
1.《个人就业或终止就业备案登记表》(收原件);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收1份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办的应同时办理《就业创业证》,原件登记后退回);
4.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退回,收1份复印件)。
四、个人终止就业登记(现场办理)
(一)申请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适用条件: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停止就业后30日内,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终止就业变更手续。
(三)申请资料:
1.《个人就业或终止就业备案登记表》(收原件);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收1份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办的应同时办理《就业创业证》,原件登记后退回);
4.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需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结业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收1份复印件)。
五、失业登记(现场办理)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3.《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粤人社办〔2020〕6号);
5.《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佛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20〕50号)。
(二)申请对象
劳动者在办理失业登记时,由区或街道(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更新或发放《就业创业证》。在办理就业登记以及各项公共就业服务中,劳动者需要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由区或街道(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更新或发放;对已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申请换发《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应予办理。毕业年度内我市高校的毕业生毕业前,可到区或街道(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适用条件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者,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灵活就业、自由职业者中止就业的;
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8.各区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四)申请资料
失业登记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对劳动者提供的基本个人信息和失业原因按申请人承诺录入,并通过信息比对和人工核查进行核验。
各类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需提供材料如下:
1、没有就业经历的无业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办理(未办理的同时申办《就业创业证》,原件登记后退回);
2、由就业转失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办理的同时申办《就业创业证》,原件登记后退回)等有关资料办理;
3、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办理的同时申办《就业创业证》)和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结业证明办理;
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本市失业的,持本人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住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办理的同时申办《就业创业证》,原件登记后退回)等有关资料办理;
5、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办理(未办理的同时申办《就业创业证》,原件登记后退回)。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本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受委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材料办理。
2.受理审核:受理机构受理和审核申请资料。
3.登记备案:受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在《就业创业证》上打印失业登记情况,就业转失业的对象另需打印终止就业登记情况(作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社保机构查验就业、失业记录的依据)。申办件当场办结。
(六)业务表单
个人办理《就业创业证》业务登记表
六、失业登记(网上办理)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3.《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粤人社办〔2020〕6号);
5.《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佛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20〕50号)。
(二)申请对象
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并申领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失业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无业人员,以及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可登录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或下载“掌上”客户端,通过全国统一服务平台在线办理失业登记。
(三)适用条件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者,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灵活就业、自由职业者中止就业的;
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8.各区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四)申请资料
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或下载“掌上”客户端,通过全国统一服务平台在线办理失业登记。
七、就业创业证的发放(现场办理)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3.《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粤人社办〔2020〕6号);
5.《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佛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20〕50号)。
(二)申请对象
在办理就业登记以及各项公共就业服务中,劳动者需要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由区或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更新或发放;对已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申请换发《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应予办理。
(三)适用条件
《就业创业证》的发放范围包括:1、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2、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3、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4、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四)申请资料
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应按照不同的人员和类别提交相应的资料:
1.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二寸近照2张;
2.本省外市和外省户籍人员,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二寸近照2张;
3.毕业年度内我市高校的在校毕业生,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二寸近照2张;
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本市就业后失业的,应提交本人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住证、二寸近照2张。
5.证件遗失或损毁的人员,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二寸近照2张;属遗失的,持本人签名的遗失声明(收原件);属损毁的,持损毁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收原件)。
备注:如需代办的,另需代办人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2.受理审核:受理机构受理和审核申请资料。3.发放或更新证件:受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发放或更新证件。证件遗失补发的,同时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发布遗失公告。申办件当场办结。
线上办理:申请人可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佛山分厅进行《就业创业证》申领。
办事地址
顺德区三级(区、镇街、村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均可办理。
顺德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顺德大良鉴海北路362号
大良就业服务机构大良县东路38号
容桂就业服务机构容桂风华路6号
伦教就业服务机构伦教新丰路36号
勒流就业服务机构勒流建设西路182号
陈村就业服务机构陈村锦绣一路21号
北滘就业服务机构北滘镇新城区明政路1号(北滘镇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乐从就业服务机构乐从镇兴乐路163号(乐从镇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龙江就业服务机构龙江交通中心一楼
杏坛就业服务机构杏坛建设东一路东5号
均安就业服务机构均安永安路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