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备注 |
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 |||||
1 | 单位介绍信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 | 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3 |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示公函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须加盖单位公章 |
4 | 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件剩余有效期6个月以上 |
5 |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附一张2寸证件照 |
6 | 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 |||||
1 | 企业验资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2 | 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3 | 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交的材料 | |||||
1 | 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2 | 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3 | 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4 | 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
5 | 在沪落户地址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
6 | 婚姻状况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
7 | 子女出生证明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
8 | 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
9 | 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
10 |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 ||||
家属随迁须提交的材料 | |||||
1 | 《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
2 | 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子女出生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
3 | 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4 | 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5 |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适用于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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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明 材 料 | |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原) | |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原) |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 | |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
①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②如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已注销户籍的须提供户籍注销证明 |
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6、申请人子女随迁,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
①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②出生国内的随迁子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出生国外的随归子女,提供国外出生证明、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 |
7、《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复印件) | 如不能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应当提供国外学位(历)证书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
8、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定居落户的批复(原件复印件) | |
9、在本市就业的有关凭证(原件复印件) | 在本市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如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需提供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实际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
10、单位参加城镇社保保险基本情况----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 | 11、单位无集体户口证明(原) |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 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 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