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要求一 留学生上海户口办理首先满足如下条件:
留学生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如下条件的一个:
a在国外取得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一年内,没有在中国境内其他省市工作和安置;
b在国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二年内,没有在中国境内其他省市工作和安置;
c 在国外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三年内,未在中国境内其他省市工作和安置。
要求二 留学生上海户口办理,留学生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留学生本提供材料:
1.国外学位(历)证书和成绩单;
2.留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原件壹份;
3.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给留学生本人的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4.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的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如无需要提供由留学生的情况说明;
5.出国留学前国内最后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申请前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6.属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国外进修证明(附指定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7.留学生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纪录,且需要查验原件;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留学生须提供香港居民身份证;
8.有婚史者须提交结(离)婚证;持国外结(离)婚证另需附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9.留学生户口是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备:含户主页和本人页)和身份证(备:身份证正反面);留学生户口是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备:身份证正反面);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10.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家,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原件(见样张);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该中心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由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指定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二、国内随迁或国外随归家属须提交的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家属安置交流登记表原件(同留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子女不需要填表;
2.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生的材料与留学人员相同;
3.国内随迁配偶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回国半年内的配偶免体检;国内随迁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出生证明;
4.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5.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无户籍的,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属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行在父亲(或母亲)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后,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
6.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接受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合同;
7.放弃随迁的配偶附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原件(见样张)。
三、单位需材料
1.留学生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来办理;
2.如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2.留学生所在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
3.留学回国后所有劳动合同(留学生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不受理申请工作)、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个人社会保险缴纳单;若回国后无业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证明原件;
4.留学生所在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a.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b.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
c. 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d.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5.留学生所在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系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
四、留学生上海户口申请需注意事项:
1.受理时间:9:00-11:30,13:30-17:00;受理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4楼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32508010,邮编:200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