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程序和标准》(试行)第41条和第43条之规定,经批准,我中心对认证书类型和部分认证书表述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认证书版本将统一增加所获学位证书具有相应学历的表述,并将取消含有合作办学字样认证书名称的表述。
凡获得国(境)外高校颁发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并已获有下述认证书的认证申请人可本着自愿的原则,自即日起提出更换认证书版本的申请(通过联合培养方式所获颁国(境)外证书不在此次更换版本范围之内):
1、《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内地与港澳地区合作办学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内容中无“XXX所获XX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的。
请点击申请更换认证书版本,下载申请表格及申请须知。
咨询电话:010-62677800
特此通知。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中心
201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