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国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上海落户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⑴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⑵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上海留学落户除了指户数和人口之外,内地常以它代替“户籍”,即民政公安部门以户为单位,登记本地居民的册子。
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剩余合同期限须六个月以上。留学生户口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3、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