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留学服务人员管理及其家属来沪工作进行办理户口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留学生和他们的家人来上海申请户口审批。上海落户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
三、办理依据
《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归国留学人员落户工作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有关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归国留学人员申请在沪居留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和考核,上海人才服务中心负责验收。留学生落户上海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审批内容
在上海工作或者创业的学士以上学历的留学生,申请人及其随行配偶、子女或者随行配偶、16岁以下子女在普通中学就读的,申请上海户口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许开户。
法律效力
户口转移手续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由公安局办理。
审批对象
用人单位,自然人。
五、审批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企业,享有自决用人权利,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是本市依法纳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
2.留学回国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生活条件
那些从上海留学归来的人应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在国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国内大学学士学位、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国外大学硕士学位;或者在中国非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在世界500强大学获得硕士学位;或者在国外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在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国内硕士以上学历或副技术职务资格,出国留学,访问学者一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其他不符合上述条件,在国外大学取得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或者以上学位,同时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达到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社会工资的1.5倍,个人纳税额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相当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