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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来人口如何办理护照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居民申请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码:0195)。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受理审批。
(二)审批内容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具有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活动的资格。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下列非本市人员可以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普通:
(1)持有一年期以上人才引进类《上海市落户》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和16周岁以下的子女。
(2)在沪就业并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注: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 ;是指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算,须已经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未缴、补缴均不视为连续正常缴纳)。
(3)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海归落户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4)本市居民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及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5)符合
(2)、
(3)规定的就业就学人员的在本市暂住6个月(含)以上的配偶及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6)年满六十岁且在本市暂住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
(7)在本市暂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再次申请赴台同类签注。
上述人员(除项中系本市登记备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外)如系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需向其户籍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机关不予签发: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
1、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2、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外省市居民在沪办理普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照。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背景为白色,尺寸为48*33mm)的《申请表》。留学生落户咨询我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我国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申请时已持有有效证件的,须提交相关有效证件。
3、属于一般外省市在沪就业人员,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上海市落户》或《上海市临时落户》,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属于人才引进类人员的,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上海市落户》(人才引进类)、1年期以上《办理<上海市落户>通知书副联》,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属于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上海市落户》或《上海市临时落户》、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须加盖所在学校行政章),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属于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本市居民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户籍证明、本人与本市居民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明或出生证明等),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属于符合条件的就业就学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有效的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的《上海市落户》或《上海市临时落户》、符合原异地条件的就业就学人员的、就学人员的在学证明、本人与符合原异地条件的就业就学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明或出生证明等),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属于年满60周岁并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有效的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的《上海市落户》或《上海市临时落户》,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属于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须交验本人有效二代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有效的自签发之日起已满6个月(含)以上的《上海市落户》或《上海市临时落户》,以及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持人才引进类《上海市落户》并在本市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上海落户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
5、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