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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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留学生落户上海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二级以上职业书)以上职业资格,且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激励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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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被评聘为技术职务或技师(一级职业书)且、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是指取得本市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技术职务的,可视作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七)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落户上海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留学生落户上海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