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时,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提交与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若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还需提供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困难证明。
单方送养情形下,如丧偶或配偶下落不明,须提交相应死亡或失踪证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的,应出具经公证或公安机关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残疾儿童被收养的,必须附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残疾鉴定材料。

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内地公民之间的收养,由孩子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受理。涉及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由地级市民政部门办理。涉外收养则由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地级市部门负责。
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办理收养关系登记。同时需携带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一寸大头照各一张,以及双方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确保材料齐全以便顺利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