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政策简表
财政扶持政策
财税政策
符合临港新片区产业导向的企业,根据经济贡献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享受区级财税留存70%的财政扶持,根据管委会政策予以兑现。
重点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新片区内符合条件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符合临港新片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贷款期限原则上要求1年期(含)以上,并优先对3年期(含)以上贷款给予贴息。贷款贴息按每年单笔不高于200基点执行。单户企业每年贴息金额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该年企业贷款利息金额。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贷款原则上为临港新片区内银行及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的贷款。
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支持类别
专项名称
资助标准
关键核心技术与产品突破
关键核心技术研发
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3000万元,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不超过5000万元。
重大技术装备或核心部件实现首台(套/批)
国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20%-30%比例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国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0%-20%比例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采购区内企业研发、制造的产品及服务
鼓励临港新片区企业采购新片区内无股权关联企业研发、制造的产品;按实际采购发票额10%予以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主创新
能力建设
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奖励25万元。
科技“小巨人”培育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实施周期内项目总投入50%;科技小巨人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并发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发布的,给予30万元奖励。主导国家标准制定并发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并发布的,给予15万元奖励。主导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制定并发布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企业知识产权
获得“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支持;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80万元支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产业能力
建设及提
升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3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1亿元。
企业推进智能化建设
支持企业积极运用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5G等相关技术进行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示范应用,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企业推进技术改造及产业转型升级
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一般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支持企业节能减排
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和应对气候变化,鼓励企业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按上海市节能减排相关实施办法规定的扶持标准进行扶持。
特殊重大项目
项目总投资超过100亿,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比不低于60%,一事一议。
产业创新
环境建设
创新载体建设
在新片区布局建设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按照项目总投资的5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创新资源集聚
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落地新片区,按实际投资的50%比例给与支持,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创新创业大赛
经认定备案的在新片区举行的创新创业活动按照核定总投入的5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建设
符合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方向行业协会落地: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经费,连续支持三年;重大学术活动和国际国内重要交流活动:每次活动按照经核定总投入的5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说明:申请产业政策时,要求企业注册地、实际经营地、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对既适用于上海市级产业政策、又适用临港新片区产业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支持类别
专项名称
资助标准
核心技术和
产品攻关
研发资助
根据国家、上海市等产业和科技创新要求,征集产品需求、遴选优质项目,面向全球招标悬赏任务承接团队:给予项目技术研发费用最高50%的资助。
EDA软件购买
对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的企业并实际在临港新片区内开展办公研发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EDA软件研发
对在新片区从事集成电路EDA设计工具研发的企业,给予EDA研发费用最高50%的年度研发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IP购买
给予实际支付费用的50%,对采用工艺制程45nm以上的、年度资助最高300万元,对采用工艺制程45nm以下的、年度资助最高800万元。
测试验证
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年度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流片
多项目晶圆(MPW)流片:按MPW直接费用,给予每家企业(模拟类最高100%、数字类最高60%)年度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全掩膜(FullMask)工程产品流片:按照流片费用,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0%,对工艺制程在45nm以上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对工艺制程在45nm以下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企业发展与
规模化
销售奖励
设计类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材料类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1500万元的奖励。
装备及材料类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1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龙头骨干企业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超过1000万的按实际发生额10%补贴,最高累计1000万元。
推广应用
芯片设计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按当年销售金额最高10%给予奖励,单款芯片产品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设备和材料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销售金额的最高3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区内采购
采购区内非关联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年采购金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最高可按实际采购发票额20%予以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用电补助
生产性用电补助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材料等生产型企业上一年度用电成本: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50%的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年限最多3年。
人工智能产业政策
支持类别
专项名称
资助标准
企业落户
落户奖励
对注册并实到资本金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缴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奖励金额按照企业首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缴资本进行核定,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奖励。
融资奖励
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新迁入人工智能企业:按基金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的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关键技术源
头创新
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开展攻关
围绕人工智能芯片、核心算法、操作系统及基础软件、智能传感器等基础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开展攻关: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特别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开展情况连续支持三年
企业规模化
发展
主营业务收入奖励
对人工智能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场景实现示
范应用
列入国家、上海市认定的人工智能试点应用场景的重大专项项目
除国家给予的专项支持和上海市的专项支持外,再由临港新片区给予一次性的配套奖励分别为300万元和200万元。
给予示范项目及场景投资提供主体
在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及服务部分投资采购额度30%的奖励、最高300万元,给予技术、产品及服务提供机构的实际研发投入50%的奖励、最高200万元
“线上”网络平台
人工智能企业解决方案发布的供需信息快捷高效的匹配对接“线上”网络平台,根据平台建设投入及对接成果,给予年度运营经费50%、单个平台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智慧城市、智慧产业、智慧旅游建设
能够支撑打造特殊经济功能区、现代化新城的关键核心项目,最高给予项目100%的资金支持。
基础设施优
化完善和应
用
采购区内信息基础设施
人工智能类型企业应用新片区内信息设施设备进行研发和生产时:对支付给信息运营服务商费用给予10%比例、最高10万元的年度补贴。
生物医药产业政策
支持类别
专项名称
资助标准
企业规模化发展
医药工业百强的企业
对首次进入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的企业奖励30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奖励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5亿、1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国家中标品种
对参加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最高奖励200万元。
销售收入奖励
对单品种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3亿、5亿、10亿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区内企业协
作与市场开
拓
区内产品(服务)采购
对新片区区内企业全年采购无关联关系的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名优产品(服务)金额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200万元。
专业化服务提供
支持建设研发外包与服务中心,鼓励其为新片区企业提供生物医药研发及生产的专业化服务,按经认定的实际服务额给予10%的比例资助、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出口业务拓展
支持企业拓展国际业务,对年度出口规模首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给予10万元补贴,每增加1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对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产品委托生产
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在新片区内认定备案的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且销售税收结算在新片区:按该品种较上年新增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核心技术研
发与突破
创新药研发
取得新药临床批件、药品生产批件和药品上市许可:每个批件(许可)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300万元;已上市药品再开发并新增加适应症的药品:最高给予资助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0万元。
医疗器械研发
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每个注册证(许可)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500万元。
申报专业资质认证
获得生物医药领域的国际、国内相关专业资质认证的机构:每个专项认证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单个机构年度最高资助500万元。
企业绿色发
展
环评服务费用支持
以租赁方式开展研发工作的微小型、孵化类生物医药研发项目,在获得环评批文并完成验收:备案后给予环评服务费用最高100%的支持,单个项目环评最高资助5万元。
危废处置费用支持
规范化收集、分类、暂存及处置危险废弃物,且危废产生量不大于5吨/年的生物医药研发类企业:给予危废处置费用100%的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万元。
航空航天产业政策
支持类别
专项名称
资助标准
核心技术和
产品攻关
技术研发费用自助
围绕发展大型客机、航空发动机、无人机和小卫星等,以突破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为目标,征集产品需求、遴选优质项目,面向全球招标悬赏任务承接团队:给予项目技术研发费用最高50%的资助。
测试验证
对开展工程样机(样品)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年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获得资质认定
由中国认定或颁发的资质:每个资质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3个;国际行业机构或行业内具有领先优势的国家认定或颁发的资质:每个资质最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3个。
企业规模化
发展
研发和生产性服务类
企业
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研发和生产性服务类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
生产制造企业
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并购重组
成功并购重组国内外航空航天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5%补贴,最高累计500万元。
示范应用
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或示范车间的航空航天装备制造企业:除市级配套资金外,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市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或示范车间的航空航天装备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产业集聚与
市场拓展
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建设
以大型客机和民用航空发动机为核心,支持加速集聚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实验验证等配套机构和产业项目;支持加速引进和培育一批在国内外航空航天产业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的骨干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形成产业集聚和协同发展效应:对实到资本金5000万元(含)以上的机构,按实缴资本的3%-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最高1000万元。奖励金额按照首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缴资本进行核定,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奖励。
区内交易采购
采购新片区内非关联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年采购金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