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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要求
(一)各公安分(县)局人口办要根据“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要求,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确保各公安派出所“公共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二)各公安派出所应严格执行“公共户”的设立和落户条件规定,杜绝不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落户“公共户”的情况发生。
(三)市局人口办要加强指导,督促各公安分(县)局人口办、公安派出所严格执行,对不严格执行的,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予以通报,并责成发生问题的公安派出所纠正。
(四)本《》从下发之日起日起施行,原下发的《》[沪公人通(2010)77号]同时废止。各单位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