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是“无动迁房户口也能分得动迁利益”左边法律右边知识分享的第三期,也是最后一种特殊情形。
依然按照老规矩,先给大家呈上法条原文,再进行白话翻译。
【法条原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民间俗称“2004年3号文”)
“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答:(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4、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白话翻译】
公房被拆迁时户口不在该公房内,而户口不在是由于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迁出,这些情况下,如果在本市没有其他福利分房,则可以“视为同住人”,与承租人一起分得动迁利益。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点:
第一,户口迁出前实际居住过。实际居住问题一直是动迁案件中的中心问题,如果迁出之前没有实际居住过,可能会被认定为空挂户口、无居住需求,进而无法分得动迁利益。
第二,必须满足迁出原因(主要几种情形为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的条件。
第三,户口迁出地必须是动迁公房,且应当符合闭环迁移。换句话说,迁入的原因不存在后,若无特殊情况,就应当将户口迁回动迁房,而不是迁往别处。如果将户口迁往别处,又以上述三种迁出理由主张动迁款,就不一定能获得法院支持。
第四,本市无福利分房。
以上四点是朱建华律师团队根据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要点,是该类案件中法官会着重考量的因素,如果碰到类似案件,建议咨询律师以寻求专业左边法律右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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