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系的,落户是需要计划生育证的。
一、办理《新生婴儿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计划外出生子女入户》
第一步: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结婚证(已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未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对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30日内由民警调查核实。于当月内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步:经调查核实后,再次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结婚证(已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未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民警调查材料
三、办理《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3、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原件和翻译件)
4、父(母)亲户口簿或出国前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5、父(母)亲身份证明(护照或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抚养人或监护人户口簿(原件)
四、办理《收养子女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收养人申请(原件)
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县级以上公证机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被收养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有关要求,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
步骤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步骤二: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步骤三: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