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办法》正式施行,最近刚租好房子,准备去做租赁备案,对我有影响嘛?
现在新增备案登记要取得网签合同以后才能办理(宅基地除外)。如果租房是经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应通过上述机构和企业实施合同网签;如果是租赁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可到房屋所在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即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实施合同网签。还有不明白的话可以拨打“962269”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咨询相关政策。
是这个合同嘛?
对对对,就是它,来办理租赁备案业务的时候不要忘记带上它。在这里,我也把调整后的租赁备案业务注意点列在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2018年7月1日起,办理新增登记备案时,住房证明为下列7种类型的,应当提交网签合同文本后,方可办理租赁备案:
1、绿色或黄色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咖啡色房屋所有权证;
3、红色不动产权证;
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及房屋交接书;
5、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及房屋交接书;
6、新建商品房出售合同,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
7、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备案。
二、申请材料中的“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应当当场核验原件,并收取复印件。
三、取消新增合同登记备案的单方申请,保留注销登记备案中,房东单方申请注销登记备案。
四、取消“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业务种类,合同到期后续租的,应办理新增登记备案。
五、房地产权证等住房证明上,产权人过世的,当事人需办理继承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六、房地产被抵押的,当事人仍需提交住房证明原件,原件核对后返还,收取复印件。
七、产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八、公共租赁房项目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住房证明包括: 1、已取得产证的,提交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2、尚未取得产证的,若属集中新建项目的,提交公租房公司的土地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若属配建项目的,提交开发企业的土地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开发企业与公租房公司的房屋移交证明文件。
九、新增一类“住房证明”:商办用房等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区政府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