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个人材料:
1. 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 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及翻译件;
3. 出国前国内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
4. 护照、签证、出入境电子记录、居民户口本、身份证;
5. 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自购房屋,提供房产证/配偶或直系亲属,提供房产证、户口本、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书面证明);
6. 婚姻状况证明;
7. 子女出生证明;
8. 在沪正常缴纳社保与个人所得税证明;
9. 申请人劳动合同;
10.上家公司离职证明与劳动合同;
11. 若回国后累计待业时长超过6个月及以上,有档案保管部门开具待业证明;
12. 其他有关材料。
随迁人员材料:
1. 配偶和子女户口本、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境内外最高学历证书、子女出生证明(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2. 配偶在本市工作,提供劳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原先在外审时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
3. 放弃随迁,提供居民户口本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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