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去年12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面二孩”从元旦起开始实施。落户上海上海海归落户留学生户口据此,广东省率先完成了计生条例修订,根据新条例,元旦前抢生二孩属于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因此,一些怀二孩即将临盆的孕妇为了不违法,想方设法“憋”到元旦后生宝宝。 以元旦为时间节点,提前一天生是“政策外”,须缴纳社会抚养费;推后一天生就是“政策内”,即为合法二孩。正是这种新老政策转换,让许多预产期在年末的孕妇们,纷纷采取措施稳住肚子里的孩子,尽全力让二孩诞生在元旦零点红线之后。但即便如此,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譬如在泉州,去年12月31日中午出生的孩子,须缴纳约10万元社会抚养费;而在元旦凌晨出生的合法二孩,就“为他爸赚了八万元”。
国人历来有钻政策空子的习惯,比如,当年各地房地产限购政策出台,引发了一波波“离婚潮”。婚姻变故都可以用来当作钻政策空子的工具,何况是生孩子。然而,“孩子的出生就像天要下雨娘要嫁人,有自己的生长规律,强求不得,如果憋坏了孩子就得不偿失了。”
这个道理其实不用舆论去呼吁,为人父母者有几人不知道?只是,早生几小时就要缴“罚款”,晚生几小时就能省去几万块,孕妇们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
按照广东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的解释,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违法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照此法治原则,二孩合法的政策利好,是不能溯及到新条例实施前生二孩的。
然而,在法治原则框架内,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还有一条“有利追溯”原则。《立法法》在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时,补充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为“有利追溯”原则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我国民法中,“有利追溯”原则体现为,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与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即使在刑法中,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即“从新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