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行政制度。中国历的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家族、宗族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的消息,供大家阅读参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海归落户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一、关于申办条件
办法第五条第项所称,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留学生落户咨询我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我国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上海落户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
办法第五条第项所称,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办法第五条第项所称,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及以上职业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及以上职业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二、关于激励条件
办法第六条第项所称,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办法第六条第项所称,是指取得本市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技术职务的,可视作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办法第六条第项所称,是指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办法第六条第项所称,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三、关于申请的提出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四、关于申请材料
办法第八条第项所称,是指居民、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办法第八条第项所称,是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办法第八条第项所称,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书及聘任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本市颁发的二级及以上职业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二级及以上职业书;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