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1.?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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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迁出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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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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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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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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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条例》、《贵州省居民户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安厅办事指南整
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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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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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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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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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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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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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县级或乡镇级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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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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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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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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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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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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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迁入户口-亲属投靠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说明;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3)亲属关系相关材料,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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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迁入户口—高层次人才引进
1)书面申请(落家庭户的应包含迁入地家庭户户主签字);
2)迁出地和迁入地居民户口簿;
3)人社部门认定高层次人才的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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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迁入户口—录、聘用(务工、工作调动)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集体户口簿;
4)录、聘用文件(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或组织、人社部门干部职工调动文件)原件
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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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迁入户口—购房、建房
9.4.1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备案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家属、子女随迁的,按投靠迁移条件合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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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在农村建房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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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迁入户口—投资(经商)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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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迁入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毕业)
9.6.1外省籍学生将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
1)户口迁移证;
2)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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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本省籍学生将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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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至就业地
1)书面申请;
2)户口迁移证;
3)报到证或经劳动部门认证的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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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退学、辍学等回原籍
1)户口迁移证;
2)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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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迁入户口—僧人、道士户口迁移
1)书面申请;
2)迁出地居民户口簿;
3)迁入地集体户口簿;
4)迁入地寺庙、宫观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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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迁入户口—部队家属随军
9.8.1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说明;
2)家属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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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军人工作调动家属及子女随迁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说明;
2)家属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的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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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军人转业、复员、退伍,随军家属及子女申请随迁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说明;
2)居民户口簿;
3)市、县军安办或军转办出具的《军人转业家属及子女随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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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迁出户口—迁往省外
1)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件(考取省外大中专院校的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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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迁出户口—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退学、辍学等
9.10.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出的,由学校集体户户主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公函;
2)集体户口簿;
3)毕业生花名册,应包含每名学生的迁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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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2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转学或者肄业的,由学生本
人或学校集体户户主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集体户口簿;
3)学校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转学的提供转学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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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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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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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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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迁出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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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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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送达(需调查核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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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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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省内迁入和迁出
申请人到县级或县级以下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窗口民警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完成受理材料审核工作。材料完整符合办理条件的,应按程序当场办结。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当场退回材料,并书面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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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省外迁入
申请人到拟迁入地县级或县级以下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窗口民警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完成受理材料审核工作,首席代表签署意见,移交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受理窗口根据审批意见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户口准予迁入证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明。申请人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明到受理窗口办理入户登记。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当场退回材料,并书面一性告知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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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证件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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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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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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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完结后,按照档案装订要求定期对纸质材料进行装订归档,纸质档案定期移
交乡镇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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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网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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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安APP提交资料进行预审,公安机关预审通过后,凭提交资料到户籍所在地
级或乡镇级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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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办理要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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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投诉途径
投诉电话:0851-??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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