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沪指南
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二、政策规定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下同),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的配偶调入本市工作,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在外地配偶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
2、在沪一方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3、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
4、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调沪人员年龄:女性岩告搭不得超过50周岁,男性不得超过55周岁。
三、申报程序
由在上海的一方提出申请,既可由工作单位申报,也可以个人申报。
(一)单位申报:市直属单位向市人事局申报;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单粗拿位通过市人才服务中心向市人事局申报;其他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申报。
(二)个人申报:在沪一方无工作单位时,可通过户籍所在区的街道(乡、镇)向区(县)人事局申报。
四、申报材料
?单位及个人报告;
?照顾困难调沪人员申报表;
?《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才情况登记表》;
?外省市商调(同意调出)函;
?本市调入单位接收证明;
?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附原件);
?双方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书(附原件);
?其他需要的有关材料。
五、审批程序
1、单位申报---区人事局审核---市友塌人事局审批;
2、人事代理单位申报---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区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审批;
3、个人申报---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区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审批。
六、办理调沪手续
1、调沪人员持“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到本市落户的区公安分局户政处办理“准迁证”(第二联、第三联);
2、回原户籍地持“调令”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来沪报到手续(调动介绍信)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持“准迁证(第二联)”到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调沪人员持外省市主管部门“调动介绍信”、“准迁证(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及到我局报到;
4、调沪人员持我局“调动介绍信”到本市接收单位报到;持“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及我局签发的“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和落户地“户口簿”到指定的公安警署办理入户手续。
(注:人事档案转入本局后出具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