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迁入地落户时,可选择跨沪浙户口网上迁移的便民服务措施。对自愿选择跨沪浙网上迁移服务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告知单。
2、准予迁入
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迁入、并自愿选择跨省市户口网上迁移的申请人,由迁入地人口业务系统生成户口准迁证电子信息。
3、迁出注销
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户口准迁证电子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核实户口迁移具体情况,确认无误后留存备案信息、办理户口迁出注销手续,在迁出地人口业务系统中生成户口迁移证电子信息。
4、办理迁出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户口迁移证电子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无误后,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