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沪府发〔200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第二条;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上海留学生落户
第二条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依次轮候办理。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海归上海落户上海海归落户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