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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家属申请随迁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安置登记表。留学生落户上海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织梦好,好织梦
2、国内学历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所需材料与留学回国人员相同。
3、随迁配偶和子女的或户籍证明,,配偶体检证明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4、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5、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注销户籍的,须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要在父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且附国外出生证明、或户籍证明、本人或旅行证。
6、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合同。
7、放弃随迁的配偶须提交和及放弃随迁承诺书。海归落户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8、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需提供学籍证明。
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及家属随迁,应当由留学回国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是指: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上海留学生落户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2、大型跨国企业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注册并设有专职人事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社团机构单位。上述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
3、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无专职人事部门的民营企业的申请,须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用人单位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理申报。
第七条申请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及有效件。
2、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4、系事业、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内容来自dedecms
5、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内容来自dedecms
6、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①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②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③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
④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⑤分支机构的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7、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社会保险缴纳单。
8、属留学人员来沪投资创办的企业需提供本企业验资报告。
第八条关于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具有特殊专长或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受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copyrightdedecms
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本市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的《不予审批决定书》。
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函、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手续,并网上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及劳动手册等手续。第九条其它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