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在国外正规大学获得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人员;
2、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
3、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外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留学学成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获得长期()居留权及留学再入境资格的人员。海归落户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留学生落户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制作,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海归上海落户派出所的户籍民警,负责登记造册、记录各家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成员关系等各类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