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上海留学落户除了指户数和人口之外,内地常以它代替“户籍”,即民政公安部门以户为单位,登记本地居民的册子。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⑴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上海海归落户办理中国所独有的一种人口管理方法。一个中国人出生后被要求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户籍作为自己的户籍,在就学、就业等也可以迁移户口,但是有时地方政府会限制迁移的名额,以及征收高额城市增容费;因超生等原因也存在大量没有户口的人口。
⑵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留学生落户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制作,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3、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