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的审批。留学生户口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
三、办理依据
1、《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十九条:
单位招聘在海外的出国留学人员或者引进外国专家,应当按照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
四、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审核;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审批内容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申请办理上海户口,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准予办理户口。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