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0335)。海归落户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三、办理依据
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49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审核;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二)审批内容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申请办理上海户口,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准予办理户口。海归上海落户派出所的户籍民警,负责登记造册、记录各家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成员关系等各类资料。
(三)法律效力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审批对象
用人单位,自然人。留学生落户咨询我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我国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