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消息称,上海落户执行标准有大变化、标准出炉,劳动报微信向权威部门证实,该消息为假消息。上海落户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那么,真正的 ;居转户 ;政策是怎样的?今年和去年的相比有哪些小变化呢?劳动报微信日前发布《上海 ;居转户 ;有变?落户执行标准(权威版)来啦!》一文,对此做了详细梳理。
针对近期网传的 ;上海‘居转户’有大变化 ;这一说法,记者采访了相关劳动法专家后获悉,近,市政府出了关于延长《持有上海市落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有效期的通知,表示 ;居转户 ;相关政策无变化,要执行到12月31日。上海留学生落户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劳动报微信当即发布《上海 ;居转户 ;有变?落户执行标准(权威版)来啦!》一文,对网传消息进行了辟谣。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上海 ;居转户 ;申请流程在细节上有所调整:一个是不再要求职称外语和书。上海市人社局去年12月28日发布《上海明年起 ;居转户 ;申请不再要求职称外语和书》一文指出,市委市政府印发了 ;人才新政30条 ;明确外语和计算机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为此,本市将自1月1日起,对于依照职称条件申办 ;居转户 ;的申请人,不再要求其提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
另一个是符合条件的落户持有人不再需要现场提交积分确认申请。上海市人社局去年1月20日发布《上海:符合条件的落户持有人不再需要现场提交积分确认申请》一文,文中写道,为方便用人单位和落户持有人办理落户积分确认,进一步提升网上办事效能,本市将自1月22日起,对积分达到120分标准分且分值稳定的落户持有人(含原人才类落户持有人等),在落户签注并网上提交积分确认申请表后,不再要求其现场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近期有消息称,上海落户执行标准有大变化、标准出炉,劳动报微信向权威部门证实,该消息为假消息。上海海归落户办理中国所独有的一种人口管理方法。一个中国人出生后被要求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户籍作为自己的户籍,在就学、就业等也可以迁移户口,但是有时地方政府会限制迁移的名额,以及征收高额城市增容费;因超生等原因也存在大量没有户口的人口。那么,真正的 ;居转户 ;政策是怎样的?今年和去年的相比有哪些小变化呢?劳动报微信日前发布《上海 ;居转户 ;有变?落户执行标准(权威版)来啦!》一文,对此做了详细梳理。
针对近期网传的 ;上海‘居转户’有大变化 ;这一说法,记者采访了相关劳动法专家后获悉,近,市政府出了关于延长《持有上海市落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有效期的通知,表示 ;居转户 ;相关政策无变化,要执行到12月31日。劳动报微信当即发布《上海 ;居转户 ;有变?落户执行标准(权威版)来啦!》一文,对网传消息进行了辟谣。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上海 ;居转户 ;申请流程在细节上有所调整:一个是不再要求职称外语和书。上海市人社局去年12月28日发布《上海明年起 ;居转户 ;申请不再要求职称外语和书》一文指出,市委市政府印发了 ;人才新政30条 ;明确外语和计算机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为此,本市将自1月1日起,对于依照职称条件申办 ;居转户 ;的申请人,不再要求其提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
另一个是符合条件的落户持有人不再需要现场提交积分确认申请。上海市人社局去年1月20日发布《上海:符合条件的落户持有人不再需要现场提交积分确认申请》一文,文中写道,为方便用人单位和落户持有人办理落户积分确认,进一步提升网上办事效能,本市将自1月22日起,对积分达到120分标准分且分值稳定的落户持有人(含原人才类落户持有人等),在落户签注并网上提交积分确认申请表后,不再要求其现场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上海户籍管理条例有哪些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您整理上海户籍管理条例,希望对您有帮助 上海户籍管理条例 章 总 则 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本市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 第九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居住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本市居民死亡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三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四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