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条 目的和依据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生安置工作的通知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事工作体制和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加大引进留学生新人才力度,规范留学生居留在上海的申报工作。留学生落户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制作,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企业,享有自决用人权利,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是本市依法纳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从国外获得博士学位。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
2.在国内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3. 在世界500强大学中获得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海归落户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图4。中国硕士以上学历或副技术职务资格,出国访问学者一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同时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留学归国人员在上海创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国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大股东,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