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允许生二胎的条件不止“双独”这一条。市人口计生委公布过更细的划分,其中非农户口夫妻有9种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农业户口在此基础上又多出3种。

很多人对政策的印象停留在“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才能生二胎”,这漏掉了一大块可适用的范围。在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前提下,再生育的通道比想象中要宽一些。
拿非农户口来说,九种情形大致可以归为几类:
独生子女组合是最直观的一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可以申请;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同样在允许范围内。
健康状况因素占了不小的比重。第一个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一方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也在列。最后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确诊为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也可以要求再生育。
这里容易出错。
很多家庭不了解“病残儿鉴定”的具体通道,等到准备材料时才发现缺少关键的医学证明。
婚前子女情况也决定了能不能再生。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属于可申请范围。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被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且无法正常成长的,同样适用。
还有一种容易被忽略的职业相关情形:一方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且目前仍在从事出海捕捞的,也具备申请资格。
农业户口在这九种基础上,增加了三种:
一、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
这三种补充情形带有明显的农村家庭结构特征,尤其在涉及落户赡养老人这类安排时,审核会更侧重实际居住和家庭关系。
有经验的规划者一般会把户口性质和既往生育史放在一起对照,而不是单看某一条条件。
因为几个条件之间经常存在交叉,符合其中一条并不意味着另一条完全排他。核对时,建议把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身份、婚前生育史、以及可能涉及的医学鉴定情况一并梳理清楚。碰到情况比较复杂的,凡图落户咨询在实际操作中会先把这几种条件拆开做排除法,避免申请人因为对政策理解偏差而走弯路。
政策条文摆在那里,但落到具体家庭头上,能不能对上号,还是得把自身情况和那些细分条件一条条比对。拿不准的那几条,找正规机构当面确认,比自己在网上揣摩要踏实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