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赴沪申请居留实施细则
条目的和依据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生安置工作的通知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事工作体制和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加大引进留学生新人才力度,规范留学生居留在上海的申报工作。上海落户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留学生落户咨询我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我国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
第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企业,享有自决用人权利,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是本市依法纳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那些从上海留学归来的人应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图2。在国内大学取得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在外国大学取得硕士学位;在中国非大学取得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在世界500强大学取得硕士学位;在外国大学取得学士学位、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世界500强大学之一的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
图4。中国硕士以上学历或副技术职务资格,出国访问学者一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条件
二、三并在外国大学获得学士学位、本科以上学历的,同时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社会工资的1.5倍。海归落户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外国大学取得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或者学士学位以上,或者符合条件四,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应当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且是企业的股东,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同一社会保险缴费基础单位的后六个月不低于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和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上一年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