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规(2026)45号及其配套细则里,对居转户的用人单位资格表述很清楚——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按这个标准,分公司在沪缴纳增值税为零,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未依法纳税或未正常经营。
实际业务里至少有两种常见情况。一种是研发型分公司,本身就不产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另一种是分公司已依法合并至外省市总部缴纳增值税,这同样符合国家免税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目前有些操作口径要求分公司提交在沪增值税税单,这个要求缺乏明确的法规依据。
硬性把增值税作为判断标尺,会把一批合规经营的主体挡在门外。比较务实的做法,是把这个证明口径调整为两类可选材料:用人单位上年度在沪缴纳增值税的税单,或者其他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后者无需上传,现场提交即可。
这件事的核心门槛,在于和实际经营形态是否匹配。

如果政策执行层面能据此完善相关规定,很多在沪踏实经营的分公司办居转户时,就不用再为“零税单”反复解释。